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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纪律底线电子书

党纪学习教育参考用书 逐条系统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纸质售价:¥38.70购买纸书

3人正在读 | 0人评论 6.7

作       者:石国亮

出  版  社:东方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5-01

字       数:12.7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军事 >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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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书以专业的视角、通俗的语言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展逐条解读,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对于党员干部系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具有积极教育指导意义。<br/>【推荐语】<br/>  1.深解读。作者长期从事相关理论研究,解读详细而深。 2.实用性强。对于党员干部学习有一定帮助。  <br/>【作者】<br/>石国亮,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高校党建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中组部委托课题等各类课题二十余项,出版著作和教材三十余部,在《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其中五十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外书摘》转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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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导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党章、党纪与国法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六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导读

第七条 违纪的界定和查处的重点

第八条 纪律处分种类

第九条 党组织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

第十三条 开除党籍

第十四条 党纪处分可以和组织处理、终止代表资格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改 组

第十六条 解 散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导读

第十七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

第二十二条 从轻、从重处分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 减轻、加重处分的含义

第二十四条 违纪合并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纪竞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党员共同违纪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集体违纪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导读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有贪污贿赂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三十条 对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党员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其他处分和移送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党员被依法留置或逮捕的党员权利的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党员犯罪情节轻微的处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党员犯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其他处理后如何适用党纪处分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导读

第三十六条 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区别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死亡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四十条 对主动交代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对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行为所获利益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党员的申诉权

第四十六条 对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的说明

第四十八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导读

第四十九条 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对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制作、贩卖、传播或者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文本、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等,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搞山头主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或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对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组织、参加或支持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对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为他人叛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提供方便条件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在涉外活动中的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导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个人去向,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对搞非组织活动、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四条 对有任人唯亲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等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七条 对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对几种具体的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九条 对违规发展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二条 对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对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导读

第九十四条 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对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六条 对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八条 对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以及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九条 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条 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等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券),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非正常获利、违规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者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任职及从事营利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对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对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侵占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将应当由本人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或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等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对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导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在社会保障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导读

第一百三十条 对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和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事项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出逃、出走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进行统计造假和对统计造假失察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导读

第一百五十条 对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中央军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条例》的解释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条例》的时间效力

附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编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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